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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安乐死

2023-10-08 来源:橙子资讯

怎样进行安乐死

一、*的实施方法

注射*

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而导致患者死亡。*作用原理:由于人体细胞内部不含有叶绿素,必须通过体外摄取食物来维持体温,肌肉收缩和伸展,为了能够提取到食物中的能量,人体分泌另外一种酶NAD,NAD和食物中的氢结合成为NADH2,给人体补充能量。用完的氢和呼入的氧结合变成水。*使呼入的氧不能和氢结合变成水。同时人体不再分泌NAD,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心脏是由肌肉组成)。在中国,*不用于医用,只在工业上运用。

大剂量注射麻醉剂

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

一定量的麻醉剂,可以起到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an眠药本来用于改善睡眠质量,在这里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通常只是使患者入眠。之后,注射强力麻醉剂使人体的呼吸系统受到抑制,而最终由于麻醉剂而呼吸停止而死亡。中枢抑制型麻醉剂主要作用于人的脊髓颈、胸节段灰质前角的呼吸运动神经元。这些神经元在延髓中有产生节律性呼吸的基本中枢,如刺激呼气中枢,引起持续呼气动作;刺激吸气中枢,引起持续吸气动作。而这些呼吸麻醉剂就是作用在这些地方而导致无法正常呼吸,造成人的窒息。

主要应用的má醉药品类型有:*类麻醉品,此类麻醉品为*中应用较多的麻醉剂,如硫喷妥钠,*钠,*钠等,均为粉针剂。水合氯醛类。给患成神经细胞肿瘤病到达生命衰竭之际的小德雷克的*注射的镇静剂就属于此类药品。在英文中,镇静剂与麻醉剂在词义上有重叠。*类药品在临床上几乎已经不再用于催眠、镇痛,小剂量的*类的药物就会起到抗惊厥、抗癫痫作用。此类药品因为中毒量与麻醉量非常接近,所以危险性很高

注射凝血剂

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阻塞。(正常的凝血因子只有在出血时才发挥作用,可以保证人的正常止血。)受到凝血剂的作用后,它们活跃起来,在血管内自动凝结成血块,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此类药品有:凝血酶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也有口服药品,如:氨甲环酸胶囊。

当前在*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的是第三种方法。法律规定*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还必须考虑家属的情感,如第三种方式,死后表情和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睡眠状。*的方法虽然更快速,但会使死者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

二、*的实施条件和行为分类

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行为分类

一般分为两大类:

积极的(主动的)*,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垂危病人的*。这里,*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非垂危病人的*。若不进行*,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则接近故意杀人。

三、*的操作程序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病人表达了选择*的意愿以后,病人的亲属(无亲属时可由病人的朋友)告知医院所在地市的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法院必须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

书写申请之前,法院须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神志不清醒的不得进行申请的书写活动。申请书为法定标准格式,病人需要书写的主要内容是表达自己难忍病痛、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病人有书写能力的,必须亲自书写;病人

无书写能力的,可自己口述申请内容,请亲属或朋友代书。代书时,公证机关必须认真公证,并制作视听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监督,以确保代书的内容与口述的内容相同。

申请书写完毕以后,由公证人员当场制作公证书,证明申请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最后,申请书、公证书、监督书以及视听资料全部装入“*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由法院保管。

(2)医师对病人情况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法院立即指定病人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一名)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两名)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

书面结论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判断:

病人是否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

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

病人是否已经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

是否确实是除了*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

书面结论须详细论证得出结论的医学根据。法院将几份书面结论进行比较,结论一致的,即当几份书面结论全部为肯定的时候,才能视为初步具有符合*的法定条件。若有任意一份书面结论中的任一条结论为否定时,则法院裁定该病人不得申请*。但病人可以要求复诊,复诊仍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复诊三次,还是不能达成一致结论的,法院裁定不得申请*,亦不得再次要求复诊。

在诊断结论作出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撤回须制作撤回书。撤回权正式行使之前,必须告知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到场,由法院主持撤回意愿的表达活动,病人在撤回书中表达撤回的意愿。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撤回的程序合法有效。最后,诊断的书面结论、裁定书、撤回书、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3)达成*实施协议

对于初步达成*实施条件的情况,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协议的活动。

病人、病人将要授权的医师、病人的亲属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实施*协议”为标准格式,病人在协议书中书面表达其授权意愿(关于授权的书面表达的问题,按申请的书面表达的规定办理)。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授权行为合法有效。然后,协议书交给病人授权的医师,医师必须在7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授权,无论接受与否都得在协议书中表达自己的决定。若决定不接受授权,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病人,病人可以另外选择医师授权。决定接受授权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主持最后的达成协议的活动。病人、医师双方在协议书上作最后签字。

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对授权的接受。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最后签字以后,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协议的内容和达成协议的程序合法有效。法院监督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协议书、公证书、监督书、撤回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4)进入“第二等待期”

病人撤回申请的,可以在自撤回申请之日起的7天之后再次申请,7天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撤回书、公证书、再次申请的申请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医师没有撤回的,应当及时设计实施*的方案,并制作计划书。计划书要确定具体的实施时间。计划书得有医师的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制作计划书时,可以征求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意见。计划书必须得到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认可。认可活动由法院主持。认可的,在计划书上签字;有异议的,可当场与医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当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医师必须在3天之内修改,若修改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裁定不得实施*。认可活动也得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计划书(附本)、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5)最后实施

在正式实施之前,病人仍然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或授权(协议即无效),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但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违反协议。

实施的全过程中,病人的亲属或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在场,任何一方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法院有义务确保整个实施过程的正常秩序。病人死亡后,医生当即在“*实施情况纪要”(为标准格式)中填写有关内容。公证机关对此情况予以公证,并制作公证书。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实施情况纪要、公证书、监督书装入案卷。最后,上述三方代表共同在“*案卷”封面签字,至此,该*案件进行完毕。法院将整个案卷密封、存档。若出现异常情况,医师必须作出紧急处理,公证机关、法院必须将此情况记录在“*实施情况纪要”中。异常情况的出现若是由医师的故意造成的,必须依法追究医师的法律责任。

四、*引发的伦理争议

1、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中首要的伦理争议。生命神圣论否认*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由于西方的宗教传统,生命神圣论的观点颇为流行。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很显然,生命质量论还逻辑地蕴含了另外两种被称为生命尊严说与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因为当人由于自己的社会价值遭到破坏而选择结束生命时,事实上就是违背生命神圣论所认同的“神律”而作出的选择,同时这种追求生命质量的做法,也可以被看作是维护生命尊严,如中国儒家文化中的“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

2、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

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在被奉为医务人员操守准则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中就明确表示“我绝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成立于1947年的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规,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违背救死扶伤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有悻于医生的职业道德的行为。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伦理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除了治愈疾病还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的支持者认为为患者治疗疾病是减轻痛苦,当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并遭受极其痛苦折磨时,使其结束痛苦无痛死亡亦是减轻痛苦,是人道的行为。因而任由那些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而又面临死亡的患者饱受病痛与医疗手段的折磨,医生却无动于衷,这才是不人道的,才是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的。因而现代医生的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以表现对病人的深层伦理关怀。

3、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

在关于*的争论中资源的分配一直是争论的一个焦点。*的支持者认为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病症的人,或者用于维持那些植物人以及重残儿童的生命,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患有不可治愈病症或植物人等的*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反对*的人则认为,虽然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非常有限,但如果以“节约资源”为名为患有不可治愈病症者或植物人实施*,则可能导致对人的功利化理解,而且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每个人理当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利,以“节约资源”为名使不可治愈者或植物人*强制性地剥夺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恰恰破坏了社会公正。

4、尊重人权与情境选择之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将自愿*限于承受难以忍受痛苦、自愿谋求死亡的绝症病人,认为患者拥有选择*的权利,因此必须尊重他们的*意愿,才能体现对患者的伦理关怀。但是也有学者出于境遇伦理学的考虑,主张人总是处于一定情境或境遇之中,并从这种情境或境遇出发做出自己的伦理决策,从而对患者的*意愿的真实性提出诸种质疑:

第一,每一个人都有活下去的权利,活着总比死要好。

第二,自愿难以确定,一个患者在疼痛发作或因服用药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郁时表示的意愿是否可以算数?

很可能在疼痛缓解或意识清醒时又放弃他的*请求。第三,患者受到民生诊断的影响,有了某种绝望的愿望,但如果这种诊断是错误的,这又意味着什么。因此,应当谨慎对待*,不可轻易肯定其价值,也不能武断地否定其价值。

5、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在中国的*讨论中,支持与反对的伦理之争主要表现为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反对*者认为,*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群体和病患者,以孝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细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速死的*则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这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构成严重威胁,导致“血浓于水”的亲情纽带断裂。*的支持者则坚持认为传统“孝道”与现代*在意蕴上不能相容,因为现代*本身就是人的现代亲情理念的表现,即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权利平等,子女和父母都拥有对自身生存利益的决定权利,当遭受不可治愈的疾病折磨、难以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父母本人拥有选择*的权利,子女要尊重父母本人的意愿才是孝顺父母;而且现代亲情理念还认为子女应注重在长辈生前关心长辈,尊重长辈、提高长辈生活质量,这样才是真正的“孝”的表现,否则只能表明子女的自私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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