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执行死刑需皇帝三次确认才可执行
古代如何执行死刑:需皇帝三次确认才可执行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至少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下面由本文给大家讲解下隋唐朝时期是怎么执行死刑的标准的吧!
死刑是剥夺受刑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由于死刑的严厉性和它的不可挽回性,凡属法制文明的国度,对死刑的适用都极为慎重。在现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死刑复核权。
五马分尸
后来,唐太宗为了避免错杀人,又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更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当天三复奏。但因古代交通不够发达,地方离京城远近不一,都实施“五复奏”不太现实,于是唐太宗又规定地方适用三复奏,京师实行五复奏。
但对犯有“恶逆”(即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上罪者,以及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实行一复奏后,就可动用死刑。唐朝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一直为后来的历朝历代所用。
明清时期的死刑,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形式。清律称前者为“斩立决”、“绞立决”,后者为“斩监候”、“绞监候”。
凡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如谋反、大逆、谋叛及杀人、强盗罪中之严重者,要立决,一般死刑则待秋后决。
这两种死刑都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的审核批准。对于立决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经刑部审定,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允,而后三法司会奏皇帝最后核准。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
朝审是天顺二年下诏,三年开始实行,且从此“永为定例”,“每岁霜降后”进行,“历朝遵行”,所以史称“朝审始于天顺三年”,成为对秋后处决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清朝在明代的基础上实行秋审和朝审两种复核制度,凡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案件,都要经过秋审、朝审。秋审是审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监候案件,朝审是审核刑部所判的监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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