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道维修楼道内公共供热管道维修费用谁
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楼道内公共供热管道应当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
昌吉日报讯 近日,家住阜康市阜荣小区17栋3单元的业主通过州长信箱反映,该单元楼道内公共供热管道(立管)老化腐蚀,有漏水现象。因担心今年供热恐有爆管危险,需修理维护,供热方阜康天池热力公司要求维修费用由该单元1到6楼的6户业主承担。
该业主则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现社区让阜康天池热力公司与相关业主协调,业主对于供热方提出的诉求不能接受。于是,业主向州长信箱提出疑问,楼道内公共供热管道维修费用,到底是由热力公司承担还是业主承担?
业主还表示,针对上述问题,他已咨询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该厅表示应当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州长信箱接到业主反映的问题后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转办。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回复了有关情况。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作出答复。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镇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改造,按照下列方式划分责任并承担费用: (一)供热单位的热源、管网、交换站及交换站出口的配套管网,由供热单位养护、维修和改造,并承担费用;(二)热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热交换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供热单位管理,养护、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三)热用户的二次管网及其他供热设施(单位、小区、居民用户楼栋内共用的立管、阀井、阀门和供热计量仪表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四)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养护和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五)整栋住宅楼的室内供热系统更新改造工程,应当由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改造方案,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依据上述第(三)款规定,楼道内公共供热管道应当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现业主反映的问题已办结。
(来源:州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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