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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985元/年;
上述两类群体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超过1辆或车辆购买金额高于15万元[原有车辆转让(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有汽车]。
(三)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或持有千岛湖镇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四)申请廉租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低保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2.5倍之间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上述四类群体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县住保中心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县住保中心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附件:1. 公租房申请操作指南(手机端)
2. 公租房申请操作指南(电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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