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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养花避光商场户外显示屏的强光每天直射

2024-08-20 来源:橙子资讯

楼市说法第27期REAL ESTATE TALK小西是某小区业主,其住宅与某购物中心仅隔一条马路。

他入住后不久,该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了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每天约8:30开启,22:00关闭。该显示屏正对小西居室方向。在晚间,户外显示屏频繁闪烁的强烈亮光直入居室,严重影响小西及家人的正常作息。

周边居民亦长期遭到光污染侵害,这个朝向的多数业主长期拉上卧室窗帘避光,但仍然无法避免强烈的光线穿透,严重影响上班族、小孩、老人等休息。经多次沟通、投诉无效,小西将该购物中心告上法庭。

文香哲律师点评:光污染在损害眼睛、诱发癌症、产生不利情绪、生态问题上所产生的危害已被科学界所证实。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环境保护法》也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西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以及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的情况,可以认定购物中心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所产生的强光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就大众的认知规律和切身感受而言,该强光会严重影响相邻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构成光污染。

最后,法院判决:该购物中心立即停止其在运行的该LED显示屏对小西的光污染侵害:调整显示屏开启和关闭的时间;每晚七点后显示屏的亮度不得高于600cd/㎡。

本案参考真实案件:(2018)渝0116民初7608号。

楼市温州法律顾问:文香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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